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完善公务活动管理制度,根据省财政厅《海南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琼财行〔2014〕493 号)、《关于调整省直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琼财行〔2015〕2196号)、《关于加强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的补充通知》(琼财行〔2017〕110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各部门、单位(以下简称“部门”)教职工临时到海口市区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其中,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三条 差旅费使用和管理职责如下:
出差人是差旅费报销直接责任人,对差旅费使用的真实性、合规性、合理性负责。出差人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进行结算。
差旅费经费归口使用部门、项目活动负责人对差旅费承担审批和监管责任。
计划财务处负责制定和完善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实施差旅费报销会计核算管理和服务。
第四条 差旅费的审批管理
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明确公务目的、无实质内容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各类人员出差前,应填写《海南经贸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出差审批单》(以下简称《教职工出差审批单》),并按以下规定履行审批:
(一)党委书记出差由院长审批,院长出差由党委书记审批。
(二)党委副书记、副院长出差分别由党委书记、院长审批。
(三)各部门负责人(含正副职,下同)出差由学院分管领导进行审批。
(四)各部门负责人以外的其他人员出差由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
(五)教科研课题组人员出差按教科研课题预算执行。教科研课题组出差人员属于部门副职以上领导干部的,还需报学院分管领导审批。
(六)学生出差,由学生所在部门负责人或项目活动负责人审批。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
第五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教职工因公到海口市区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汽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六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级别 |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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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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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 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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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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厅级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学院领导及正高级职称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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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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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等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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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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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据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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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余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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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车软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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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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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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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据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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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个人自理。
第七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工作、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鉴于我省特殊的地理位置,出差人员可以选择乘坐飞机。
第八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乘坐飞机、火车、轮船、客运汽车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凭据报销,多买费用自负。
第三章 住宿费
第九条 住宿费是指教职工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条 出差人员出差期间可住单间或标准间。出差人员应当在职称、职级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十一条 参加会议或培训,举办方统一安排住宿且费用自理的,住宿费不得超出限额标准,据实报销住宿费。
第十二条 住宿费发票应注明住宿天数、房间数、单价等基本信息或附上住宿消费明细记录单。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三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出差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四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不再另外凭票报销餐费。发放标准除西藏、青海、新疆为每人每天120元外,其余地区均为每人每天100元。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等校外单位负担伙食费用或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七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出差目的地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八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由学院派车,不再发放市内交通费补助。由接待单位等校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当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六章 参会、培训、调动、搬迁、探亲等差旅费
第二十条 教职工外出参加会议、培训的,按照出差审批程序履行审批和差旅费规定报销。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第二至五章的规定报销。会议费、培训(学习)费、资料费凭会议、培训通知或主办方其他证明文件等和合法合规票据与差旅费一并报销。会议、培训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报销分三种情况:
(一)举办单位统一承担食宿费用的,不再定额补助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二)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但收取食宿费用的,食宿费用凭会议或培训通知等有效证明和发票在差旅费标准限额内予以报销,不再定额补助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若食宿地点与会议、培训地不在同一地点的,由举办单位出具证明,可定额补助市内交通费。
(三)举办单位不安排食宿的。若自行安排的食宿地点与会议、培训地在同一地点的,住宿费凭会议或培训通知等有效证明和发票在差旅费标准限额内予以报销,可定额补助伙食补助费,不再定额补助市内交通费;不在同一地点的,由举办单位出具证明,可定额补助市内交通费。
会议、培训期间经学院领导批准因公外出办事,所发生的交通费(含出租车费)可在每人每天80元的市内交通标准限额内凭据报销,报销时在《差旅费报销单》上背书注明经办何事和交通费金额,并经相关学院领导确认。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经组织派出挂职或到基层单位、上级单位实(见)习的,在途期间(仅指第一次前往和最后一次返回)及中途因公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挂职或在基层单位、上级单位工作期间,按每人每个工作日15元发放伙食补助费,并按挂职、实(见)习所在地的差旅住宿费标准的一定比例,凭发票报销住宿费,其中北京、上海、广州不超过50%(含),其他地区不超过20%(含)。不再定额补助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由调入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在每人每公里1元内凭据报销,超过部分自理。
第七章 学生差旅费
第二十三条 学生参与各类比赛、科研工作出差城市间交通费参照教职工标准报销差旅费;往返驻地和机场、高铁站、码头、客运站等的交通费另外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发放按每人每天100元,市内交通费发放按每人每天80元标准执行。
第八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四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学院承担,不得向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五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往返驻地和机场、高铁站、码头、客运站等的交通费另外凭据报销。
第二十六条 出差途中各段行程城市间交通费票据应保持连续、完整。如不连续、不完整,原则上不定额补助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由出差人出具相关说明经部门主要负责人、学院分管领导批准后,按标准级别凭票报销住宿费和城市间交通费,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七条 学院不鼓励教职工自行驾车或租车出差。自行驾车出差的,不定额补助市内交通费;确因工作需要并经过审批租车出差的,凭租赁协议或合同,书面说明租赁车的型号、使用天数、行程、价格等材料报销租车费,不再定额补助市内交通费。自驾车、租车出差购买的交通保险费凭票据实报销。对于自行驾车、租车所引起的安全等问题,由出差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八条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或财政性票据的,出差人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分两种情况:
(一)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或财政性票据的,但取得由其他单位开具的负担住宿的有效证明,则全程定额补助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城市间交通费按标准据实报销。
(二)实际发生住宿而未取得住宿费发票或财政性票据的,也未取得其他单位开具的负担住宿的有效证明,若提供行程完整的实名制城市间交通费票据,按出差实际天数定额补助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城市间交通费按标准据实报销。
第二十九条 实际发生城市间交通费用而票据遗失的,须提供能够证明出差购票凭证、订票记录、付款证明等材料,书面说明情况,经部门主要负责人、学院分管领导审批后可据实报销。
住宿费发票遗失的须取得原住宿酒店出具的加盖发票专用章的发票复印件或财务证明、住宿费用支付证明等材料经部门主要负责人、学院分管领导审批后可据实报销。
第三十条 因教科研工作实际需要开展野外调研、乡村考察、社会调查等工作无法取得税务发票或财政票据的,按《海南省科学技术厅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优化省级财政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的通知》(琼财[2019]45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因工作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来校讲学、合作科研、参加会议或开展其他教学科研活动,按受邀人员的相应级别报销差旅费:
(一)邀请来校参加会议的,可按差旅费规定报销受邀人员城市间交通费,按会议费规定报销住宿费、伙食费、市内交通费等。
(二)邀请来校交流、访问的,可按差旅费规定报销受邀人员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
第三十二条 出差人出差结束后应当在30工作日内办理报销手续,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机票、车船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以及参加其他单位举办的会议、培训通知。会议费、培训费、住宿费、机票支出等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三十三条 出差时间应当与出差任务或事由相匹配。因个人原因逗留的,逗留期间不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十四条 计划财务处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九章 监督问责
第三十五条 各部门要加强所属教职工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十六条 各部门应当自觉接受学院纪检监察处、审计处等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监督与审计。
第三十七条 纪检监察处、审计处、计划财务处等部门对各部门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手续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八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业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院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追回违规资金,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学院按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无出差审批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教职工在海口市区内因公外出(含教师带领学生在海口市区实习、毕业设计和社会实践等,下同)发生的交通费凭据报销或按照学院《关于改革保障公务出行有关规定的通知》(琼贸职院字【2018】200号)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教职工在海口市区内因公外出不能回家或回学院用餐者(含因工作要求紧急而在学院加班,不能按时回家用餐,又不能在学院用餐者),可发放误餐补助。误餐补助应根据午餐、晚餐的实际误餐情况,按每人每餐40元定额补助。
教职工夜间工作到十一点半以后(含出差外地期间),可发放夜餐补助,按每人每次40元定额补助。
学生误餐补助参照教职工的标准执行。
误餐补助采取“一事一天一报”的审批方式,一律填写《海南经贸职业技术学院误(夜)餐补助发放审批表》由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根据额度报学院分管领导或院长审批。
第四十二条 根据国家规定享受探亲待遇的教职工,经批准探亲时,不分职务级别,只按下列规定报销探亲路费,其他费用均由个人自理:乘坐火车(指普通火车,不含高铁、动车,下同)的,一律报销硬席座位车票,年满四十五周岁以上并连续乘坐火车十二小时以上的,可报销硬席卧铺费;乘坐轮船的,一律报销三等舱位船费。乘坐火车和轮船超过规定等级票价的部分由个人自理。乘坐长途公共汽车及其他民用交通工具(不含出租小汽车),可凭据实报实销。根据海南特殊地理位置,探亲乘坐飞机的,可凭票报销单程飞机票,不再报销其他费用。
第四十三条 教职工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事先经学院领导批准可以就近回家省亲办事,其绕道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交通费少于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的,按实际绕道交通费报销。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不定额补助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省直机关省外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表
2.省直机关省内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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