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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经贸职业技术学院社会服务管理和激励办法(试行)

来源:   日期:2025-06-30 15:16:26  点击:  属于:通知公告

海南经贸职业技术学院社会服务管理和激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为规范学校社会服务管理,充分调动学校各部门、各 单位社会服务工作积极性,充分发挥学校资源优势为社会服务,

依法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海 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技能自贸港”三年行动方案(2023 —2025)的通知》(琼府办〔2023〕21号)、海南省发展和改革 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海南省支持职业教育产教融合赋能提升 十条措施》的通知(琼发改社会〔2024〕491号)、海南省人民 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服务海南自 由贸易港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琼府办〔2025〕71号)、《高 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  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社会服务工作,适用于学校社会服务主办 单位(以下简称主办单位)利用学校资源,在保障教学、科研和 管理工作正常开展的前提下,经学校批准,利用学校资源,依法从 事的各类非学历社会服务(包括培训、比赛、会务、考务、技能鉴 定认定、审评评价等有偿服务活动)。学校开展的普通全日制学 历教育、成人学历教育获得的各项收入、校内具备法人资格的经 营实体的经营收入、横向科研活动收入以及省财政资金下达的培训等工作任务不在本办法规定范围内。

第三条开展各类社会服务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财经纪律和资产管理等学校相关规定。兼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保证服务质量,维护学校声誉,确保学校国有资产安全。

第四条所有社会服务活动不得与学校正常教学和管理工作发 生冲突,不得与之争夺资源;不得将纵、横向科研经费转作创收 收入;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学校预算安排的支出经费转作创收经费。

第五条 各项社会服务收入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收入全 额上缴学校基本账户。严禁主办单位私设小金库、公款私存、私 物公报;严禁截留、私分收入。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六条 各类社会服务活动坚持“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管办 分离、分工负责”的原则。

第七条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及单位在社会服务活动管理及经费 使用中应认真履行职责,落实主体责任,具体如下:

1.继续教育学院专项管理社会服务立项、监督管理和统计等 工作,是社会服务管理部门。

2.资产管理中心负责审核社会服务项目资产使用计划,是否 涉及出租、出借、经营等行为。

3.计划财务处负责按规定分配资金额度并予以划拨,同时做 好社会服务收入及分配资金的核算与管理。

4.组织人事处负责计算社会服务专项绩效额度并予以核拨。

5.审计处负责适时开展社会服务业务的相关内部审计工作。

6.学校二级部门为社会服务主办单位,负责社会服务项目的 具体运行管理;主办单位明确分管领导,并配备专(兼)职社会 服务管理人员。

第三章 审批流程


第八条 社会服务项目由学校统一审批,各主办部门在开展社 会服务活动前,须填写《海南经贸职业技术学院社会服务项目申 报表》(见附件1),并履行报批手续。

1.社会服务项目主办部门填写社会服务项目申报表,列明项 目基本情况,并填写意见;

2.社会服务项目主管部门主要对服务内容的必要性、可行性 进行审核;

3.学校分管业务领导审核。

第九条 需经上级有关部门或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 统一由计划财务处负责向上级有关部门或价格主管部门办理审批 或备案手续。

第四章 分配管理


第十条 举办的各类社会服务活动在学校、主办单位和管理部 门之间按比例分配。

第十一条社会培训等非学历社会服务费用,按项目收入15% 的比例上缴学校管理费。

第十二条 社会服务收入在上缴学校管理费以及扣除项目运 行经费(主要包括食宿费、授课专家费、材料费等)后的结余资 金支出,按照“总量控制、预算管理、比例适当、量入为出”的


要求进行使用,主要用于教育事业发展、发放奖励性绩效等,其 中:

1.结余资金30%的比例用于项目主办二级部门教育事业发展, 主要用于日常办公经费、学生活动、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购置维  修、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场所的维修改造、学科及专业建设、队伍 建设、学术交流、职工培训等。具体由主办单位制定相应的使用 方案并按方案进行开支。

2.结余部分70%的比例提取作为绩效工资来源,不计入绩效 工作总量基数,用于支付本校和其他培训教师的劳动报酬。由项 目主办部门制定具体分配方案,报继续教育学院汇总,并经财务 处、组织人事处审核报学校审批后执行。

第十三条 社会服务项目结束后,主办部门填写社会服务项目 结算表,按结算表中审批流程办理(见附件2)。

第五章 收支管理


第十四条 社会服务活动收入纳入学校预算管理,分项目核算, 原则上应做到先收后支。

第十五条 社会服务活动对外签署的所有合同、协议由主办单 位负责起草,报学校法务对合同进行法律审查确认并加盖合同专 用章后方可生效实施。

第十六条 社会服务收费开具计划财务处统一提供的财政票 据或税务发票,不得自行购买、印制或借用其他票据。

第十七条 社会服务收入在扣除上缴学校管理费后,主要用于 项目运行、教育事业发展和符合规定的奖励性绩效等支出,不得用于投资和出借他人使用。

第十八条 项目运行主要用于社会服务项目发生的广告费、劳务费、讲课酬金、场地费、差旅费、租车费、办公费、设施维护 费、业务活动费等支出。项目运行的经费一律不得在学校安排的 预算经费中列支。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各社会服务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财务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社会服务分配及支出细则,明确 规定本单位社会服务经费的管理、使用、监督和审批程序,杜绝 一切违规违纪行为。

第二十条 各社会服务单位的党政负责人对经费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与合规性负责,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强化财经纪律的 底线意识。

第二十一条 各社会服务单位需安排人员负责经费的管理,每年将经费收支明细及结余情况向单位全体教职工公开,并依法依规接受教职工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并视具体情况和责任,按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职能部门、二级学院应积极参与、支持和配合各个项目的实施,项目团队由社会服务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组建。

第二十四条 对外社会服务合同(协议)的签署按本办法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各单位要注重合同(协议)履行,维护学校声 誉、经济利益和社会效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组织人事处、计划财务处、继续教育学院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上级有明确规定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为一年。以往 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海南经贸职业技术学院社会服务项目申报表

2.海南经贸职业技术学院社会服务项目结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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