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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南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来源: 海南经贸职业技术学院·继续教育学院   日期:2020-11-24 16:48:20  点击:  属于:通知公告
第二十四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学院承担,不得向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五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往返驻地和机场、高铁站、码头、客运站等的交通费另外凭据报销。
第二十六条 出差途中各段行程城市间交通费票据应保持连续、完整。如不连续、不完整,原则上不定额补助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由出差人出具相关说明经部门主要负责人、学院分管领导批准后,按标准级别凭票报销住宿费和城市间交通费,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七条 学院不鼓励教职工自行驾车或租车出差。自行驾车出差的,不定额补助市内交通费;确因工作需要并经过审批租车出差的,凭租赁协议或合同,书面说明租赁车的型号、使用天数、行程、价格等材料报销租车费,不再定额补助市内交通费。自驾车、租车出差购买的交通保险费凭票据实报销。对于自行驾车、租车所引起的安全等问题,由出差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八条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或财政性票据的,出差人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分两种情况:
(一)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或财政性票据的,但取得由其他单位开具的负担住宿的有效证明,则全程定额补助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城市间交通费按标准据实报销。
(二)实际发生住宿而未取得住宿费发票或财政性票据的,也未取得其他单位开具的负担住宿的有效证明,若提供行程完整的实名制城市间交通费票据,按出差实际天数定额补助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城市间交通费按标准据实报销。
第二十九条 实际发生城市间交通费用而票据遗失的,须提供能够证明出差购票凭证、订票记录、付款证明等材料,书面说明情况,经部门主要负责人、学院分管领导审批后可据实报销。
住宿费发票遗失的须取得原住宿酒店出具的加盖发票专用章的发票复印件或财务证明、住宿费用支付证明等材料经部门主要负责人、学院分管领导审批后可据实报销。

第三十条 因教科研工作实际需要开展野外调研、乡村考察、社会调查等工作无法取得税务发票或财政票据的,按《海南省科学技术厅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优化省级财政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的通知》(琼财[2019]45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因工作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来校讲学、合作科研、参加会议或开展其他教学科研活动,按受邀人员的相应级别报销差旅费:
(一)邀请来校参加会议的,可按差旅费规定报销受邀人员城市间交通费,按会议费规定报销住宿费、伙食费、市内交通费等。
(二)邀请来校交流、访问的,可按差旅费规定报销受邀人员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
第三十二条 出差人出差结束后应当在30工作日内办理报销手续,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机票、车船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以及参加其他单位举办的会议、培训通知。会议费、培训费、住宿费、机票支出等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三十三条 出差时间应当与出差任务或事由相匹配。因个人原因逗留的,逗留期间不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十四条 计划财务处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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